本院受理原告严德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侯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严德胜借款本金53594元及利息(以5359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侯越负担1158元,严德胜负担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