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马怀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3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孙轻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马怀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2025年9月21日;自202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履行中扣除被告孙轻龙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怀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孙轻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