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铸泰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文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303民初94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秋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