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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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东

原告鸠江区荣侨牛羊肉批发商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曹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6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荣侨牛羊肉批发商行货款11801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被告曹东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4080)。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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