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1623民初13464号原告利辛县胡集镇馨园母婴生活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辛县胡集镇馨园母婴生活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购买原告商品的费用共计38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