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1623民初13435号原告沈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人民币31847.2元(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6日起计至2022年3月24日;以人民币2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6月23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25184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