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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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格莱林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曾传冰

本院受理的(2026)闽0212民初4869号原告厦门市银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格莱林河(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曾传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是: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54440.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并定于2026年9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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