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03民初6984号原告王彩虹与被告卓拓宏、邓清泉、第三人福州榕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彩虹起诉请求判令卓拓宏与邓清泉分别在其未出资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4)闽0111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福州榕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王彩虹所负债务中尚未清偿的1222224.5元及利息的二分之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由卓拓宏和邓清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