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开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1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开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01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诉状。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