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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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志刚

本院审理原告海城市耿庄镇勇双饲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381民初4828号判决书、裁定书。判决核心内容为一、被告高志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耿庄镇勇双饲料厂货款52588元以及利息(以52588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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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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