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豫1602民初8543号原告李敏诉被告王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5元,由被告王金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