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81民初5305号原告巢湖市宇宣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