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绩溪县玖柒建材店诉被告安徽恒瑞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吴发水、陈万春、陈昌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91民初7242号,因被告安徽恒瑞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吴发水、陈万春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