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788816.83元及截至2026年1月23日的利息109803.58元、罚息20067.99元、复利15522.95元,并自2026年1月24日起,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陈金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对被告陈金兴提供的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镜湖春色653#楼2单元603室房屋【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250134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68元,被告陈金兴负担13202元,公告费由被告陈金兴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