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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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萍(身份证尾号100022)、韦军(身份证尾号07201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萍、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842698.17元、利息12327.23元、罚息126.68元、复利99.4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5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唐萍、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费9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唐萍、韦军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翠堤春晓500#楼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600812、06008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7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44元,被告唐萍、韦军负担12426元,公告费由被告唐萍、韦军负担。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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