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何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6)皖0207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邓继兵、张中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994477.29元、利息20924.73元、罚息306.4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邓继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费14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邓继兵、张中敏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伟星印江澜小区18#楼2单元12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4)芜湖市不动产权第1666991、16669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42元,被告邓继兵、张中敏负担23022元。本案公告费,由被告邓继兵、张中敏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雷睿0553-5968129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