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中蓝农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陆玉香、高大会、中蓝农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1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中蓝农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玉香、高大会于2024年7月18日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二、被告陆玉香、高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蓝农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承包费300000元;三、被告陆玉香、被告高大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蓝农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蓝农新能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陆玉香、高大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191民初13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承包费300000元及律师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