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207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120.8元及违约金(2026年2月28日前违约金为6864.26元,之后的违约金以25120.8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元;三、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租赁物(车辆识别代码WDDHF5EB9AA219565)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被告陈福龙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陈福龙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陈福龙所有;四、驳回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陈福龙负担64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614540)。案件公告费由被告陈福龙负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