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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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培羊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社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培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做出了(2026)皖0207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范培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社雨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400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范培羊负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范培羊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雷睿、夏媛媛0553-5968129。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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