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黑1283民初3557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铁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297.7元、罚息59659.47元(利息、罚息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受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点在海伦市人民法院东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