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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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毕文华、赵加才

本院受理(2026)黑1283民初3560号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方红信用社诉被告毕文华、赵加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加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8071.67元、罚息25495.15元(利息、罚息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受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7日);2.判令毕文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000元及利息6424.39元、罚息20292.39元(利息罚息计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受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7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9点在海伦市人民法院东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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