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03民初12878号原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荷花香冷冻食品商行与吴良士、合肥市庐阳区锦福餐饮店、合肥雯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