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潘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