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鑫淮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1621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涡阳县鑫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化美2023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26年6月12日解除;二、被告尤化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涡阳县鑫淮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9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5060元,并协助原告涡阳县鑫淮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商品房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0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计款16200元,由原告涡阳县鑫淮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6元,被告尤化美负担14874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