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翁新浩与被告刘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刘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新浩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新浩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