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沈淑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623民初85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张村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尹建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淑玲借款99000元及利息(以9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元,保全费1075元,由被告尹建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