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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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春桃、张维中

原告查大敏与被告刘春桃、张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春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查大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春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查大敏偿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查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春桃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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