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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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顾浩阳

本院受理原告潘德锋与被告李小兵、顾浩阳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623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小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德锋支付劳务费29000元。二、被告顾浩阳对被告李小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李小兵、顾浩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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