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葛传宝诉赵一理、罗贤海、第三人胡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5)皖 0122 民初 19823 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罗贤海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证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