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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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有文

本院受理原告胡宏桂诉被告朱有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81民初482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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