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战桥与被告淮南市阁瑞沃得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双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双方公告送达(2026)皖01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战桥劳务费73700元及利息(利息以737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战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张波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