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密山市融媒体中心诉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6)黑038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