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柳井利与被告杨宝仁、马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