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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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倪维峰

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7383号原告王周与被告倪维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9733.00元并支付利息合计3472.6元(利息以39733.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LPR3.45%自2023年9月2日暂计算至2026年3月2日合计912天,后期款清息止)(利息计算方法:39733.00元*3.45%/360天*912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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