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鲍广国与合肥余强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余士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日为14375.56元(计算方式附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进行计算;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