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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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阮章银与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阮章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统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6日为2271.5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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