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孙夏清与被告金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夏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工作误工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9月21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