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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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文康

本院受理原告周方与被告杨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0103民初351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文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方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63.33元及逾期利息10656.6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4日,之后的部分,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9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文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方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周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原告周方负担84元,被告杨文康负担1505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杨文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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