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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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牛振国

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4836号原告徐七半与被告李帅、牛振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徐七半起诉:1、判令被告李帅、牛振国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47250.36元;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鉴定意见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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