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得冰与被告朱家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按1.5倍LPR,自202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9日10时30分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