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德阳市区平安劳保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淳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价款13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延迟给付价款的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2%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继续履行合同,10日内履行完毕付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6年9月19日11时在黄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