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181民初5116号原告惠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