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6)皖0207民初8196号原告曹永伟与被告陈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永伟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沟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