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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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清国(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溪山村南八路51号)

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8090号陈静与潘清国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静诉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潘思源(出生时间2018年10月1日,出生证编号R350793466)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婚生子出生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暂计算至2026年7月31日抚养费为188,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60,700元,暂为127,3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长期照顾家庭的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9日15时3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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