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112民初8049号曾元辉与高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元辉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高武向原告曾元辉支付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7月3日为36768.49元);2、判令被告高武向原告曾元辉支付原告已承担的(2024)闽0102民初6422号、(2025)闽01民终273号案件受理费及本案律师代理费,合计20342元(9216元+9126元+2000-20342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高武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3日09时00分在古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