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帅、贾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621民初85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涡阳县向阳路三八岗亭向北50米路西金融调解中心院内西二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