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皖0191民初9107号原告李振华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振华支付拖欠的劳务款人民币402095元;
2、判令被告一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振华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1387.17元(以40209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24日);3、判令被告二刘继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