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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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海彬、卢希庆、徐金江

本院受理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你们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按合同约定12.75%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履行完毕期间。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临漳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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