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靳长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县人民法院二楼2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