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6)闽0212民初5183号我院受理原告厦门馥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0610及利息(利息以36061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自2025年1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409元),暂合计人民币366019元。)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本院定于2026年9月29日9:00在新城法庭第一法庭【厦门市同安区西柯街道东柯路1号(苏颂医院旁)】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05